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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3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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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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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 刑罚中最重的主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3日 来源:越秀区刑事律师
[导读]:   张海波律师,越秀区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

  张海波,越秀区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

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二、死刑核准后多久执行

1、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2、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后,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叫做死刑复核程序。但是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例如下列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刑罚中最重的主刑是什么

刑罚中最重的主刑是什么

死刑:

刑法中刑罚的种类有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它是我国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成果,是我国的一种独创。

拘役则是一种短期的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执行上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原则上,在其劳动改造期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其表现,还可以每个月回家一至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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