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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34535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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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或者珠江新城东塔5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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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法官拖延 死刑复核的规定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9日 来源:越秀区刑事律师
[导读]:   张海波律师,越秀区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

  张海波,越秀区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法官拖延

死刑复核法官拖延

以广东高院为例,看一看审限管理实施意见中关于法官拖延案件的处分。

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条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申诉、申请立案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十五日;执行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执行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执行监督案件中,申请指定执行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他监督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以上案件有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由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做出决定,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其他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做出决定,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七条一审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二审及再审案件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立案;执行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国家赔偿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一庭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排期并通知审判庭领取案件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出上诉、抗诉的,审判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本院收发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庭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本院收发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一庭领导批准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审限计算截止日期为:

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邮寄送达及委托有关法院送达的,将法律文书交给本院收发室或有关法院的日期;留置送达的,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公告送达的,公告刊登之日;执行案件的审限截止日期为局长批准结案之日。

第十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检察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刑事被告人年龄、身份、检举揭发材料查证及相关的专业鉴定期间;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执行争议的期间;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中止审理、执行至恢复审理、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开庭审理前变更主审人的,变更前的时间;

申诉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审理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期间;

向上级法院请示、报核期间;

征求本院其他部门、其他单位意见期间;

因特殊原因,经主管院长批准,暂缓宣判、暂缓处理的期间。

上述第至第项由主审人报部门领导审核、确认,第项由审判委员办公室确认,第、、项由主管院长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审限管理依托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从立案庭接收立案材料到送达、归档的每一个环节均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案件主审人及跟案书记员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上述情况如实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未经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确认的,视为该工作没有完成。

第十二条案件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尚未审结的案件,审判流程系统自动向主审法官和审判庭领导发出超审限警示,审判庭领导应督促主审法官在审限内结案。

第十三条需要延长审限的,主审人应在审限届满前七日内通过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同时应将不能如期结案的原因和拟结案日期等事项书面报告审判庭领导和主管院长。各审判庭可以对本庭办理延长审限案件的事由、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庭领导对延长审限的申请应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数量。延长审限申请审批后,主审人应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延长审限审批表,归档入卷。

第十四条审限届满日之前未提出延长审限申请或延长后的审限再次届满的未结案件,网络系统自动认定为超审限案件。对超审限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在五日内将不能如期结案的原因和拟结案日期书面报告有关领导和审判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本院对各审判庭及办案人员执行案件审限情况定期通报,对超审限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超审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除承担考核外,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五十九条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超审限案件的评查及通报工作,并向政治部报送考核数据,政治部根据考核数据通报考核结果。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官拖延时间办案,或由于过失,或由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动机,那么视情节轻重,可能将给予法官从记大过到开除的处分。所以办案期限内完成结案,应是每个法官所应当恪守的纪律,也是其职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死刑复核的规定是如何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的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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